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厦门市企业法律工作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Xiamen Enterprise Legal Consultant Association(缩写为XELC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企业法律工作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法学研究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全市企业法律工作者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厦门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社团登记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后江埭路67号祥云公寓207室 电话:0592-2204957邮编:361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1)学习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对企业生产经营、内外经济贸易、投资合作及其他经济活动等,提供法律与经济咨询服务。
  3)组织企业法律工作与经营管理的经验交流,积极开展与台湾有关的企业法律问题的研究与交流。
  4)举办企业法律与经营管理讲座,组织培训,为企业培养经济法律人才。
  5)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广泛同企业界、法律界和外地相关社团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入会:
  1)凡在我市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内联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可以申请为单位会员参加,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会员代表。
  2)我市企业法律工作者,企业管理部门和营销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以及对企业法律工作有关的人员和研究人员可申请参加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出交入会申请书;
  2)经秘书处审定报会长同意。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得到本会会刊;
  3)要求本会对会员的合法权益的支持;
  4)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事项;
  4)向本会反映有关企业法律问题的情况;
  5)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三年不交纳会费并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接受市人事局和市司法局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为: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经理事会通过,工作需要,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本会单位会员的理事因有职务变动等情况,可由该单位建议换理事,书面报告本会秘书处,经会长同意即可。
理事会聘请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界、法律界知名人士任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办事机构,其组成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的议题为:
  1)交流工作经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增选理事会理事。
  3)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行。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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